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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得入獄 !!

國務機要費在綠營強力修法除罪後,前總統陳水扁等7人去年獲判免訴,妻子吳淑珍更二審就南港展覽館案犯洗錢罪判刑2年、兒子陳致中判刑1年,併科150萬元罰金、媳婦黃睿靚判刑10月,併科100萬元罰金,宣告緩刑4年;最高法院今撤銷吳淑珍有罪部分,發回更審,但駁回陳致中、黃睿靚的上訴,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得入獄,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。


最高法院指出,更二審判決參酌陳致中、黃睿靚於一審的認罪表示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,足以認定兩人為了掩飾龍潭購地案、南港展覽館案的重大犯罪所得而洗錢,具有主觀犯意,並於判決中詳細說明認定的事實證據和理由,逐一論述駁回兩人事後否認犯行的各項辯解,沒有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,陳致中、黃睿靚上訴任意指摘更二審並無證據證明兩人認罪的自白為事實,並非合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。

陳致中、黃睿靚上訴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「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,被告或其代理人、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,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」為由,主張本案未為協商判決,兩人的認罪答辯不得作為證據,但最高法院指出,陳致中、黃睿靚不是在協商程序認罪,不適用相關規定。

陳致中、黃睿靚上訴認為兩人3次減刑均應減至二分之一,意指更二審只能判10月又15日以下的刑度,最高法院表示,更二審針對陳致中、黃睿靚的量刑,未逾越刑法減刑的幅度,此部分屬於法院行使刑罰裁量職權的範圍,駁回兩人上訴。
最高法院指出,更二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特殊,並查明釐清有無正當理由,就逕行一造辯論判決,所踐行的訴訟程序可議,且有判決理由不備、調查職責未盡的違法,撤銷吳淑珍有罪判決,發回更審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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