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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車撞死持槍男判無罪!

一名陳姓男子開車,看見劉男持槍站在前方並拉滑套,衝撞劉男致死。基隆地檢署認定陳有不確定殺人故意,依殺人罪嫌將他起訴。但基隆地院今天宣判,認為陳男撞死人的行為,基於正當防衛所實施之相當且必要的行為,合於刑法正當防衛要件,依法應屬不罰,判處無罪。全案得上訴台灣高等法院。

法官判決指出,陳男是因劉男站在其車前擋住去路,並雙手舉起手槍指向其車輛,槍口位置約在其車輛前擋風玻璃中央一帶,他才側頭駕車往前行駛,撞擊站立在他車輛前方的被害人,被害人當時舉起的手槍及其內裝填子彈均具有殺傷力。

法官審酌認為,站在他人車前擋住他人去路,又雙手舉起手槍指向他人車輛,一般人見聞均會認為舉槍者的動作已屬作勢射擊,可預見舉槍者一旦扣擊扳機,其本人及車內的人均極有可能受槍擊而受重傷甚至喪命,為免生命、身體受有重大危險,當會採取必要的防衛舉措。

法官說,被害人在陳男車輛前方近距離舉槍作勢射擊動作,對陳男及車內乘客而言,屬不法侵害,陳男當時並無其他出路,為保全自己及同車友人性命,採取逃離現場而駕車向前行駛致撞擊被害人行為,為防衛自己及同車友人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的權利,而排除被害人現在不法侵害,合於正當防衛要件。 

這起案件發生在前年5月9日晚間,陳男為了幫忙吳姓女性友人借錢給他人,開車載吳女和黃男、何女,前往基隆市劉銘傳路山坡上一家宮廟前方停車場。同時間與吳女有毒品交易糾紛的劉男,開車載王男、邱男到停車場附近找朋友。

邱男下車離去後,劉看到吳女坐在陳的車内,先把車開到陳車右前方,劉、王再分持手槍及木棒下車。劉先敲打陳車副駕駛座車窗玻璃,再從腰間取出手槍。陳因與劉、王素未謀面,驚嚇之餘急忙駕車往前左轉,打算沿宮廟左側駛離,但發現無路可走。

陳男倒車回停車場,想改從宮廟右側離去時,看到劉男持槍站在前方,並伸手拉滑套。陳為躲避劉持槍攻擊及逃離現場,低頭駕車往前行駛,正面撞擊劉男,又擦撞劉男的車後失控,撞上邊坡草叢缺口處才停下。

陳男等4人釀禍後下車,步行下山並搭計程車離去;與劉同行的王男也離開現場。先行離開的邱男因等不到劉來會合,返回停車場發現劉男倒在陳車左前輪旁,急忙報案。劉男傷重不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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