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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輔助自行車可望「正名」!!

多位立委今上午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提案,要求交通部儘速針對電動自行車納管、掛牌、強制投保,以保障用路人安全。


依照現行道交條例規定,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,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,才可以在道路上行駛,不過即便沒有黏貼合格標章就上路,也沒有任何罰則。

對此,立委何欣純表示,台灣使用電力驅動的代步工具越來越多,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,但因被列為「慢車類」,相關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,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。

何欣純表示,有鑑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時常有未經核准,擅自改裝車輛,變更車輛速度上限之情形,卻缺乏相應之罰則,恐影響道路安全。因此提案修法,要求明定電動自行車應辦理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,始得行駛道路等規定。另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規定未投保者,無法辦理登記、換照或發照事宜;另也明定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處罰規定。

根據何欣純等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,電動輔助自行車若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 行駛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至1200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。

立委陳素月也提到,目前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容易讓民眾混淆,呼籲交通部應該要正名,凡是有安裝踏板的電動輔助自行車,應該正名為「微型電動兩輪車」。

對此,交通部次長陳彥伯表示,電動車若掛牌確實管理比較容易,以現行來講,若要登記成電動輔助自行車,就需要長得像自行車,也就是有踏板;若是長得像機車,就不允許登記成電動輔助自行車。

交通部表示,目前修法方向會朝電動自行車掛牌、納保,電動輔助自行車則需張貼合格標章才可以上路,且若沒有張貼審議合格標章,不排除會開罰;至於罰鍰金額多少,還要再討論。

至於電動輔助自行車正名部分,交通部表示,會朝「微型電動兩輪車」的方向來研議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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